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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1178 提交日期:2008-5-14 10:39:00
4月29日晚,鸿海(2317)发布公告,代旗下子公司富士康就比亚迪侵权案疑点进行了澄清。鸿海在公告中称,比亚迪此前公告中“夏佐全于2008年3月21日至24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先生已于3月24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以及夏佐全公开对媒体表示“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有犯罪嫌疑”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误导甚至蓄意欺骗公众。
此前的4月11日,比亚迪就创办人之一及其前执行董事夏佐全因比亚迪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一案遭公安机关拘留一事,发布公告表示,夏佐全被拘留4天后就因缺乏证据被释放,另外两名判刑员工在定罪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属于个人犯罪,和比亚迪无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曾于3月19日对比亚迪执行董事及单位犯罪嫌疑人夏佐全发出刑事调查拘留令,但3月20日,比亚迪以“个人因素”为由,低调将比亚迪单位犯罪嫌疑人夏佐全由执行董事改为非执行董事,并在夏佐全被拘留等事情发生近3个星期后的4月7日,就此发布公告说明;4月11日,比亚迪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澄清夏佐全于3月21日至24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先生已于3月24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
在随后的4月19日,出席“中国风险投资论坛”的夏佐全对于刑拘一事也表示了否定,并认为这是竞争对手给投资者和客户上演的一场闹剧。夏佐全向媒体表示,“如果真的像富士康所说的那样,我还能坐在这里听报告吗?”夏佐全称,在3月20日,确实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他有犯罪嫌疑,而对于涉嫌向比亚迪透露商业机密获罪的两名前富士康集团员工,夏佐全表示,他们在被定罪前已经从比亚迪离职,不属于比亚迪的员工,但是比亚迪可能会对这两名员工予以关怀。
对于比亚迪此前公告中“夏佐全于2008年3月21日至24日被深圳公安局拘留,只因协助调查且由于缺乏证据,夏先生已于3月24日获深圳公安局释放”,以及夏佐全公开对媒体表示“协助深圳市公安局进行过调查,但这并不代表有犯罪嫌疑”的说法,鸿海表示了不满,称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误导甚至蓄意欺骗公众。
鸿海在公告中补充说明道,依据负责侦办比亚迪侵犯案的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之谢(常务)副局长表示,比亚迪创办人之一的前执行董事夏佐全并非如同该公司公告所言,而是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比亚迪单位犯罪涉案人夏佐全于刑事拘留侦讯后,依法在保证人的保证下,强制措施才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取保候审后得释放被拘留人,因此夏某不仅现在还是比亚迪单位犯罪案的犯罪涉案人,更同时仍处在强制措施中。夏佐全在媒体上的言论,也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误导甚至蓄意欺骗公众。
公告中还显示,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对比亚迪的公告感到气愤,认为是蓄意欺骗公众及投资大众。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谢(常务)副局长指出, 夏佐全是依据有关法令取保候审,依据有关法令,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市县、并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伪造证据串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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